近期
宝泉岭人民法院审理一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12万元
案情回顾
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在某农场注册成立投资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活动;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王某在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过在微信朋友圈等途径向社会公众扩散信息,2015年至2019年3月4日期间,王某通过与社会公众签订借款合同的手段,以月息2%左右的利率,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共非法吸收张某、李某等151人存款人民币960余万元,扣除已退资金后,尚欠740余万元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未予返还。
法院判决
宝泉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还部分集资款,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向不特定群体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给众多集资参与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最终付出了被法律严惩的代价。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其中: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活动。
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
3、非法,是指主体不合法、行为方式不合法或内容不合法。
4、公众,是指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基本特征
1、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性,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社会性,即“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小编在此提醒
要拒绝一切非法投资活动
谨防资金风险
不要轻信 不要盲从
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远离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