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妻子的同意
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
这种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红兴隆人民法院双鸭山人民法庭
办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看法官如何厘清
情感纠葛中的财产权益
案情回顾
1989年,唐某与冯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和睦,家庭美满。2019年丈夫冯某与李某相识,二人私下同居并于2022年11月生育一女。同居期间,冯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赠与李某70余万元。妻子唐某在知情后痛心不已,认为冯某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对夫妻感情、家庭和睦造成严重影响,违反了公序良俗,决定追回这笔赠与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唐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冯某对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李某返还受赠财物。
案件受理后,法官详细审查了唐某提供的转账记录,结合冯某、李某各自提交的部分银行流水明细,清晰还原了事情脉络,经多次与三方沟通,耐心释法析理,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唐某人民币40万元,剩余部分作为冯某给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法官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有配偶者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受损害的一方有权拿起法律利剑,勇敢地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