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
世间最大的恩情,莫过于父母的养育之恩
近日,宝泉岭人民法院依兰人民法庭
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83岁的王某将三个儿子诉至法院
要求履行赡养义务 支付赡养费
案 件 详 情
王某与丈夫育有三子一女,2012年,丈夫去世,王某前往老年公寓居住,后因生病被其女孙某甲接到家中生活,12年间,其子孙某乙从未给付过赡养费,孙某丙、孙某丁分别给付1000元后就再未履行过赡养义务。王某已年过八旬,患有脑梗且生活不能自理,孙某甲一直悉心照顾,但其经济能力有限无力满足王某日常生活吃药的开销,无奈之下,王某将三个儿子诉至法院。
法 院 审 理
宝泉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因任何原因而消除,不应附加任何条件。本案中,王某年事已高,身患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孙某乙、孙某丙和孙某丁应当对其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依法承担赡养义务。基于老人诉求,根据当地的实际消费水平和三个儿子的收入状况,最后判决被告孙某乙、孙某丙和孙某丁每月分别给付王某赡养费700元。
莫道桑榆晚,人间重晚晴。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促进家庭和睦,是宝泉岭人民法院在办理赡养纠纷案件始终坚持的准则。宝泉岭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从立、审、执、宣等多维度入手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诉讼服务大厅配齐适老设施、优先办理老年人案件、严厉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定期开展法治宣传向老年人普及法律知识,将“深怀敬老之心、倾注爱老之情”融入到日常工作的点点滴滴,为老年人撑起一片法治“晴空”。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