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涉诉访是因诉讼而引起的信访,广义的诉讼即从当事人进门到执行完毕的所有诉讼活动,涉诉访即是因案件审理与执行引起的信访。当事人因对案件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裁判公正性、执行的合法性存疑,集中反映在对判决或强制执行案件的结果不服。没有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就不会产生当事人信访现象。引起涉诉访的成因很多,如何有效地从诉讼源头上避免涉诉访案件的发生,已是人民法院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回避判决与强制执行结案方式或提高判决与强制执行的“三个效果”。 笔者试从充分发挥诉前、诉中、诉后三个环节的稳控作用探讨如何避免涉诉访案件发生谈一点拙见。
一、诉前环节是避免涉诉访的前沿阵地,是立案法官稳控“涉诉访”的关健环节。
涉诉访是社会特殊历史背景的必然社会现象,法治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构建时期,实现法治任重道远。当前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大量的社会敏感性、群体性纠纷涌入法院,诸如小城镇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和施工合同涉及职工利益、小区物业管理涉及居民利益、土地承包合同调整和企业改制等涉及职工待遇等诸多矛盾,案件一旦进入法院审理,稍有不慎即可引发严重的涉诉访事件。在现有体制下,仅凭法院一家的力量,即使案件公正裁决,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案件的实质问题。充分发挥诉前立案指导功能就是在当事人向法院咨询或请求立案时,把好诉前控访这一环节必须充分发挥立案法官的立案指导作用。
(一)立案法官要有洞察涉访隐患的先见之明。对特殊案件和特殊的当事人立案法官经过审查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对可能要出现涉诉访的高风险高隐患的案件与诉请要有预见性的感知和判断,及时请示分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提早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如果不能在诉前立案审查环节做好预防涉诉访的审查警卫工作,那势必要造成具有涉诉访的高隐患案件“带病入院”。 加强“苗头信访人”的心理干预,稳定当事人对立激愤情绪,实现诉前化解目的。 例如,2009年柳河居民龚某因索债被打,翌日债务人梁某称妻子郎某因拉架造成流产要求赔偿该案经公安部门鉴定为轻伤但未认定系龚某所为,郎某夫妻委托代理要求民事赔偿,世博会期间借访亲之机进行闹访要求立案,审查时鉴于此案无认定结论,如审理调解失败必将引起冤判极易出现涉诉访后果的考虑,审查立案期间加大对代理人的心理干预,就案释法析理,晓以利害,最后代理人积极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放弃代理与立案的想法。
(二)立案法官要有分流化解之能。“病从口入”,对不适合立案审理的高风险高隐患案件与诉请,立案法官要发挥诉前立案指导功能,尤其是民商事案件应针对隐患案件案情确定解决纠纷更直接、更简洁、更有效的非诉方法或最佳途径,对于确实不适合法院管辖或审理的案件,正确行使法官释明权,应当释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原因及解决纠纷的合理渠道,将那些更适合基层组织解决的纠纷分流到基层组织,发挥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实现调动社会多方力量及时、准确、有效地化解,最大限度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将纠纷消灭在萌芽,从根本上预防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彻底消灭涉诉信访的隐患。例如,2010年春柳河农场小城镇建设拆迁过程中因一居民非法侵占已签订协议并已搬出的原住房而提出无理要求影响工程的开工,诉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们经分析案情,认为此案是一起政策很强的侵权纠纷,为此,我们建议运用非诉讼手段解决,在其不在场的情况下拆除房屋进行事后赔偿更有利于问题快捷解决。于是,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拆除了房屋,该居民报警后公安机关了解真实情况,对该居民进行教育并调解适当赔偿,该居民见房屋已经灭失自己又属于无理要求只好罢休。一起可能引发涉诉访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三)立案法官要发挥诉前调解功能。诉前调解是针对法院有管辖权立案后可能引起涉访的案件,既可以诉讼成本降低,又能够让当事人也愿意自觉履行,还能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效果。诉前当事人的心理状态还停留在诉讼准备阶段,双方多是因斗嘴泄愤而引起,该阶段当事人存在着翻脸叫劲与诉讼风险的犹豫和顾忌,正处在气愤与试探的心理状态下,如果此时把握好时机,对一些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但对抗性强、执行难,容易滋生信访因素的案件进行诉前调解,投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引导当事人讲出心结,对有过错或负有义务的一方晓以利害,给当事人心中怕输官司的天平上加上了一个重重砝码。诉前调解是化解矛盾,彻底消除涉诉信访隐患的最有力的工具。例如, 2011年春因赵某暖气漏水造成楼下胡某墙面粉损,胡赵两家通过协商由胡某先维修,赵某再给钱。事后胡赵两家因维修标准过高、费用过大出现纠纷,经众亲友参与多方调解不但没有平息纠纷,反而使矛盾不断升级,两方针锋相对,扬言处理不好就信访。我们鉴于小区相邻侵权的普遍性和相邻关系案件的特殊性对双方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与相邻法律知识的讲解,最后双方相互谅解,进行了适当赔偿而结束,诉前避免了涉诉信访的隐患。
二、诉中环节是引起与避免涉诉访的战场,是承办法官稳控“涉诉访”的根本环节。
访患生于诉中,访患除于诉中。审理环节双方当事人对溥公堂各持已见,各施本领,针锋相对,互不相让。执行环节是被执行人财产利益被真正实现的诉讼最后环节,是纠纷升级、矛盾爆发出现对抗引起涉访的高危时期。“调判结合,以调为主”与执行和解是符合以“和为贵”为传统的儒家文化,符合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思想和以“三个效果”为执法工作指导的中国国情。柔性裁判机制减少判决与强制执行不是案件的复杂性和当事人的特殊性给诉讼带来的困难与压力,而是承办法官的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与控访责任的能力高低。诉中环节要求承办法官有高度的控访意识和“铁案”的理念。
(一)强化调解功能打造“铁案”。诉中当事人细心洞察承办法官对自己案件的态度,并闪烁其词希望认可自己观点,试图预知案件的结果早做打算。承办法官应该在诉中谨言慎行,用规范的表述语言剔除当事人的侥幸心理;用和谐理念与风险告知来疏导当事人的激动情绪,避免矛盾激化;用案件质量与公正意识减少因诉讼程序瑕疵引起对实体裁判的合理怀疑。法官的职司是依法审理好案件,不仅要在案件审理上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还要立足 “三个效果”的司法要求,更要在执法效果上追求让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的深刻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时期要求。
(二)强化执行和解功能打造“铁案”。民诉法规定执行和解须为当事人自行自愿,属“民诉法”所明令禁止条款,这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巨大困难,如何让执行人员突破执行和解的立法拘泥,促成当事人自动达成执行和解是新时期破解执行难的瓶颈,民诉法禁止执行调解是禁止“面对面调解”但不禁止以宣传法律为内容的“背对背调解”。这一环节可充分利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可以让申请执行人积极参与到执行中来,了解执行的过程,穷尽执行措施,消除当事人对案件一旦不能有效执行而对法官或法院产生误解,引发信访案件。
体现审判与执行的人性化,用足审限,穷尽现有积极因素与方法寻找促成案件调解或执行和解的切入点,争取债务案件当庭履行,深度化解纠纷矛盾打造避免涉诉访的“铁案”。例如,2009年夏天柳河办案组受理了十余起供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各当事人没有证据却相互串通达成抵交热费的共识,我们针对各当事人利益虽相同但热况各不相同的实际情况,分别找各方当事人做工作,采取“先扫外围、分割击破”的原则,通过调动积极因素多次细致调解,最后达成调解并当庭履行,由此避免了一起可能引起群体涉诉访事件。笔者认为当代法官不应该把精力完全投入在判决与强制执行上,应该放在提高用调解与和解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上;不应该在自己匠心独具的判决与强制执行上孤芳自赏,却值得在尽心竭力使疑难复杂案件达到调解与和解效果而激发的灵慧中陶醉与回味。
三、诉后环节是避免涉诉访的战场清理,是接待法官稳控“涉诉访”的重要环节。
“编筐窝篓,贵在收口”。诉后是指案件审理或执行后信访案件受理前。造成诉后信访的原因不外乎两种,一种是案件质量原因,另一种是信访人原因。影响案件质量的因素也不外乎来自办案法官自身业务素质低和抵制外部干预能力差两个方面。承办法官脑子里没有“案结事要了”这根弦。不进行耐心“释法析理”,轻言预测、妄下结论,然结果与前出入甚远,使当事人心理落差大,感觉委屈,接受不了,又避而不见,不进行耐心答疑解惑和负责任的息诉服判等说服工作或不能给败诉当事人合理的答复和满意的解释,导致当事人情绪激动,无处发泄故而信访。信访人原因多是自身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出现偏差而接受不了裁判或执行结果,加上承办人在办案过程和法律文书中说理不够,使信访人对司法公正裁判产生怀疑和曲解,不能理性对待诉讼过程与结果,导致无理缠诉或上访人不顾案件实际情况,向司法机关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获得了不当利益,尝到了甜头导致长期无理缠访。甚至以上访、缠诉为业,成为其他信访人员的“顾问”。避免诉后环节出现涉诉访应先区别有理访与无理访,实行“重视初访与集中治理重访”并重的机制,防止初访向重访方向转化,加大对无理访行为的治理力度。重视初访是避免诉后的最有效办法,矛盾在初访阶段解决相对比较容易。对于重访,应及时排查梳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有效手段,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防止“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现象发生,使信访工作避免出现因手段软弱或措施不当而使信访人获得超出合理保护之外的利益,避免使信访工作走向误区。对于无理信访、扰乱社会秩序的闹访人员,要会同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严厉打击,确保社会稳定和谐。
众所周知,导致涉诉访的成因是多元的,不仅仅是案件本身,也有法院外部的因素,各种社会体制机制等因素的影响更是不能排除。就法院内部避免诉前、诉中、诉后环节的涉诉访隐患,也不单单是三个环节的本身,更应该形成一种联合互动机制,甚至一个系统工程,绝不是一个“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暂时性、临时性工作。法院正处于化解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与水深火热之中,需要法院上下,尤其接触案件和当事人的所有人员心往一起想、劲往一起使,只有在上下认识一致、言行一致的制度架构、机制运转的层面下,才能减少当事人对法院的对抗心理,在控访中化被动为主动、消极变积极,避免涉诉访案件的“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