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历经新中国成立至今几次修定和补充,然而却无一条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和惩罚方式,却只有在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在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给予被执行人十五日一下的拘留,即使是法院采取了拘留措施却也不可以连续的使用拘留的强制措施,在此笔者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一、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相互表达意思的合意,在此情下法院才给予调解和出具的法律文书,既然是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就具强制性,所以调解书代表着法院的调解地位和国家的意志,那么如果被执行人不予履行则视为不重视国家的法律,更轻视国家司法机关的行为,既然当事人拿国家的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行为于不顾是不是可以视被执行人的行为违法犯罪呢?
二、判决书是法院给予当事人的强制判决,判决分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既然是判决就代表着国家对当事人的强制性制裁,那么制裁就带有强制性的,刑事判决的履行是由公安司法机关等的给予的强制执行,说明国家的法律强制性,那么民事判决和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则由法院执行,其执行力度远不及于刑事判决的执行力度和手段,那么同样是国家的判决就代表着国家的意志,在法院执行时当事人拒不履行是否可以认定其违反国家的法律呢?既然是违反国家的法律是否可以将其不履行民事判决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行为定罪量刑呢?笔者认为既然是违反国家的意志和法律就应当将其定罪量刑。
三、裁定书是法院就法院的某种行为而出具的法律文书,其不具有法院出具调解书和判决书的强制性和国家法律的意志性、以及不具有强制履行的意义,所以当事人不履行裁定书笔者认为不具有违法性,所以也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意义,不可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则视为践踏和违反国家的法律,所以应将不履行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和判决书定罪入刑,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法制化,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国家法制化道路远远畅通,人人有法必依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繁荣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