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 大民生 | 仅有口头供货约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有效? 发布时间:2026-07-17 08:34:35
简要案情
2019年起,高某、高某某、李某三人合伙收购周边养鸡场鸡粪,统一供应给辖区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双方仅作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货款往来统一登记在高某名下结算。合作期间企业陆续付款,截至2024年6月,经双方核对账目,企业尚欠三人鸡粪款68433.20元。三名农户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庭,请求判令企业支付剩余货款。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梳理材料认为,本案系典型涉农小额买卖合同纠纷,双方账目清晰、无根本对立,分歧主要在企业资金周转与结算周期,具备调解基础。考虑到农户靠供货维持生计、急需回笼资金,同时兼顾农业企业经营承压的现实,法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组织双方开展诉中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逐一核对多年交易流水、转账记录,完整厘清往来账目,向双方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明确口头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告知企业拖欠货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耐心安抚农户情绪,客观分析企业经营困境,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多轮沟通,三名农户自愿放弃部分款项,企业一次性支付鸡粪款43000元,纠纷当场了结。
法官说法
结合本案审理情况,针对群众日常咨询最多的两个法律问题进行普法释理:
一是口头合同算不算数?
算。一般买卖合同法律未作书面形式强制要求,本案三人长期供货、企业陆续付款并于2024年6月共同对账确认欠款68433.20元,口头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二是货款全登记在高某名下,高某某、李某俩人还能要吗?
能。三人合伙收购、共同供货,属合伙共同债权,虽结算登记在高某名下,但不影响三人对该笔货款的共同权利,企业向三人中任一支付,均发生清偿效力;同理三人也可共同或分别主张。
法官提示:
1.交易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开展农资、农副产品交易时,应当签订规范书面合同,写明货物种类、单价、结算周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从源头减少争议。
2.妥善留存全部交易凭证。日常往来的对账单据、微信沟通记录、转账凭证、过磅单、收货清单等材料,是认定欠款事实的核心证据,一旦发生欠款纠纷,可快速固定事实、降低维权成本。
3.商事交易应当恪守诚信。农业企业、经营主体在接收农户农副产品后,应按约定及时结算货款,不能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无故拖欠;农户遇到拖欠货款问题,可先行协商对账,协商不成可通过人民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债权,依法维护自身涉农经营收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
责任编辑:李源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