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 大民生 | 赊购农资人意外离世,所欠货款该由谁清偿? 发布时间:2026-07-17 08:44:14
简要案情
被告陆某与雷某某(已故)系夫妻关系,2023年3月,雷某某从原告于某经营的华丰水田物资总汇商店(以下简称华丰商店)赊购钢骨架大棚、燕尾槽等物资,共计价款23980元,雷某某为此出具欠条一份。2023年底雷某某去世后,其遗产由其妻陆某继承,所赊购货物至今仍在陆某委托他人代耕的土地中使用。经催要,陆某拒不支付欠款亦未返还赊购货物,于某遂将陆某诉至法院。该案于2025年11月进行审理,原告于某请求判令陆某偿还华丰商店相应货款。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华丰商店与雷某某之间的欠条合法有效,雷某某未按约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案涉赊购行为发生于雷某某与陆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物资用于家庭共同经营的农业生产,相关收益亦为家庭共享,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雷某某去世后,陆某作为共同债务人,应承担偿还责任。对华丰商店主张陆某偿还货款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一、陆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双鸭山市红兴隆胜利农场华丰水田物资总汇货款23980元。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陆某负担。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债务人去世后,其遗产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但若债务本身即为夫妻共同债务,生存一方仍应继续履行。在此提醒,民事主体应恪守契约精神,依约履行民事义务;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双方均有偿还责任,切莫以一方离世为由逃避债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责任编辑:李源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