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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感悟 感悟调解之道

  发布时间:2013-07-31 10:10:46


    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贯彻 “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方便群众诉讼、保护当事人诉权为切入点,集中体现法院的核心价值和实践特色。加强民事调解工作作为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的有效途径,转变司法理念,改进审判作风,构建诉讼调解,化解民事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一、用平等谈话方式表述深奥的法理,能有效促成调解。

    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或是为人处事有瑕疵,或是有违法理,等等。接触当事人时不妨尝试用平等谈话的方式、通俗易懂的表达,将那些深奥的法理寓于轻松交谈之中。教育有过错的一方认识错误,主动履行责任义务,以取得对方的谅解,化解纠纷;教育无过错的一方得理且饶人,宽容处世,并帮助其估算诉讼成本。在这期间法官应不要忘记适时并恰当地对当事人的进步改变表示赞赏。我相信,法官如此友善真诚,定能在当事人心中树立起崇高的形象;法官如此人格魅力,定能唤醒当事人心中的真善美。一旦进入这种状态,法官为当事人量身定做的调解方案又何愁当事人不予接受?

    我曾接触一对当事人,原、被告都是二十多岁的年轻人,买卖往来多年,关系一直不错。被告承认欠款事实,但态度生硬又过份强调因货款被其他买家拖欠,造成结欠原告的款项不能偿还的客观理由,引起纠纷。我在和被告交谈时,首先肯定被告能如期到庭并承认事实是个诚实的人;同时告诉他如果还能学会表达沟通、妥善处理生意往来,那就是一个完美的人,日后必定生意兴隆前途无量。我给他四天的时间,请他按照我的指点和其他商家好好沟通,讨回货款还于原告。第三天被告兴高采烈地携带催讨回的货款三万元来找我,要求履行债务。原告对被告的行为也十分满意,主动放弃欠款零头的五百多元,案件当即履行,被告满意自愿撤诉。这样处理案件,不仅化解了纠纷,也使当事人学会了做人做事的道理。也许从此世上少了一个蛮汉,多了一个通达明理之人,社会也将更加和谐。我以为这就是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二、调解的功夫并不只在案内,有时也在案外。

    法官办案,往往忌讳当事人托关系找人情,法官更不会轻易跟案外人谈论案件。但我以为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不能孤立片面地看问题。既然有人出面关注案件,那么这人和案件的处理也许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但一定有某种联系。作为法官既要严格依法又要通达事理,并巧妙运用有利因素依法审理,特别是有效地服务案件的调解工作。

    2012年5月,我在办理原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托我的朋友了解案件,我觉得我的朋友并没有要我违法办案,他的“关照”确属常情。我不是生冷对待回避拒绝,而是主动释明案情,指出被告的拒绝还款的后果,并请我的朋友一起动员被告调解。由于被告对我的朋友比对我更信任,朋友又熟悉法律,他的观点更容易让当事人接受,很快就动员被告与原告达成调解意见,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满意。在此案带动下,其它同时起诉的三个案件也都迎刃而解,顺利调解圆满结案,其中两个案件还当即履行。通过该案的审理,原告切身感受了法官公正高效以及讲求调解艺术的办案作风。

    这些调解实践让我体会到,要做好调解工作,法官除了做好案内当事人工作外,还要充分调动包括相关案外关系人等有利因素,以促成调解,可谓“功夫在案外”。

    三、善于发现对案件起决定作用的人并主动与之沟通。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有些人对案件的意见举足轻重,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往往没有露面。这类人物有:以别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且不到庭的真正意义上的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虽然不是当事人但对案件处理起很大作用的关系人等。法官通过和显现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沟通,一些案件的调解即可完成,但也有一些案件的调解却达不到预期效果。遇到这种情况,法官要通过了解案情,摸清情况,从中发现对本案有重要影响力的人物。并跨越那些“当事人”,以避免中间环节传递的偏差,直接与之沟通,阐明法官的调解指导意见。一旦对方接受,问题便迎刃而解。一般情况下,法官采取这种方式都能达到调解的目的。

    如原告郭某、孙某分别起诉被告黄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两起案件,被告黄某下落不明不能到庭,被告李某又委托律师代理。代理人认为原告是与被告黄某发生往来关系,虽然被告黄某向原告购买的物品是使用在被告李某的装修工程上,但被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的工程款已结清,不应再承担责任。在这看似调解无望的情况下,我认为被告李某是本案调解必须突破的有重要影响力的一方。我直接打电话给被告李某进行沟通,阐明调解的好处与必要,最终他综合考虑了多方面情况,同意按原告主张“标的”的百分之八十承担清偿责任并当即履行,两个案件均以调解结案。对此,我理解为,这就是解决矛盾要抓住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的哲学观点,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四、调解员、人民陪审员是法官进行调解工作的有力同盟军。

    在法律这块百花园里,调解可谓是一朵奇葩,她的美丽不仅源于法官的耕耘,还离不开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的精心呵护。特别是基层法院,解决的都是寻常百姓的普通纠纷,调解员、人民陪审员最知民情民意,从事调解工作很有优势。我尝试过几个案件,发现效果确实很好。

    2011年,我承办一起买卖纠纷拖欠货款案件,被告不到庭不举证,也不肯接听法官电话。认为原告是外地人,标的小费用大,案件如判决执行困难,有拖和赖的想法,调解几乎没有可能。后经了解被告是一个司法调解员的儿子,我就打电话给调解员,主动向他介绍案情,请他帮助调解。次日,被告即携款7000元来法院,表示愿意调解、履行,原告也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诉求,圆满结案。就本人而言,在审判实践中,对调解员、人民陪审员调解潜力的挖掘还远不够,想必其他法官也存在相同的情况。那么,就让我们从现在开始,注意开拓调解员、人民陪审员调解工作更广阔的空间,使之成为法官调解工作有力可靠的同盟军。

    如今,调解在红旗岭蔚然成风,走进办公室,只见当事人在和平的氛围中真情诉说,真心交流,法官始终保持着说理释法不说情,公平公正不交易的调解原则。这里处处洋溢着尊重与温暖,共同谱写着和谐新篇章。

责任编辑:韩瑞晔    

文章出处:红兴隆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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