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对不起”,让看起来不可能调和的纠纷,在调解中达成了协议;一句“对不起”,成为案件成功调解的钥匙,打开了和谐离婚的大门。
2012年我主审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吴某与董某自由恋爱,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子。婚后有共同财产:141解放平头车一辆,价值3万元,工程王前四后八重型卡车一辆(与他人合伙)价值6万元。吴某因董某有外遇,起诉要求与董某离婚。离婚后儿子由董某抚养,抚养费由董某自行负担。共同财产两辆汽车归董某,要求董某给付现金3万元。受案后,多次电话传唤董某到庭应诉,董某始终置之不理。无奈通知吴某带领我们在一商厦找到了董某。
董某应诉后对离婚无异议,但要求吴某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共同财产不同意吴某分配意见。提出有债务5万元应由双方共同负担。同时提出吴某所说离婚的理由不成立,一个月前双方曾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在民政局董某借来现金5万元偿还了借吴某娘家的欠款,吴某撕毁协议,又不同意离婚,今天到法院又起诉,是吴某的过错,导致了婚姻破裂。
简单了解案情后,我决定先用背靠背调解法,单独做吴某和董某的工作,待双方意见能够统一时,再将双方叫到一起调解。几次单独与双方接触,看到双方的婚姻关系确实无法再维系,且双方对离婚都没有异议,只是对孩子抚养费和财产分配上存在分歧,争执不下,各执已见。调解工作难以顺利展开,董某又在一天晚上,将吴某在饭店打伤,导致面部毁容,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双方紧张的矛盾进一步恶化,调解工作难上加难。
这时的吴某认为董某已经将其毁容,今后在朋友面前无法抬头,如果董某对其伤害不进行经济赔偿,将要追究董某刑事责任。在离婚财产分配上,也决不让步。董某则认为是吴某的过错,才导致自己对其的伤害,自己无过错,坚决不同意赔礼道歉及赔偿,离婚财产上也不让步,双方各执己见,无法达成一致协议。针对双方的态度,我又分别找到双方的父母,他们均表示,没有办法劝说吴某和董某。通过与董某的多次交谈中,我发现董某心中对吴某还是有感情,只是觉得吴某起诉,自己很没有面子,放不下架子。这个发现给调解工作带来了希望。我决定不再进行庭前调解,通过不公开开庭审理,即能让当事人感到法律的严肃性、震慑力,又能通过董某感念以往的夫妻感情,当庭要求其给吴某赔礼道歉,来达到疏解双方矛盾,和谐离婚。
庭审开始后,在庭审调查、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将心中的怨气和不满充分释放后,在调解阶段我以孩子及多年夫妻感情作为突破口,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针对双方过去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双方各自的责任及董某对吴某伤害的过错,今后双方的生活及孩子的成长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说理释法,吴某和董某听完评析后,都对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表示了认可。见时机成熟,我又特别谈到了董某心中对吴某的感情,提出董某能否当庭对吴某说声对不起。董某在劝说下,终于认识到自己的冲动给吴某带来的伤害,当庭给吴某认错并说了对不起。吴某听到董某的赔礼道歉,也流下了激动的眼泪,并且也谈了自己在以往的婚姻关系中存在的缺点,最终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达成了调解协议,和谐办理了离婚手续。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将赔礼道歉规定为一种责任形式,其实就是倡导民众勇于自省,多说“对不起”。“对不起”,是用最真挚的语言来换取对方心里的委屈和尊严,是用零成本换来人们和睦相处的最佳社会效果。本案在当事人剑拔弩张中,凭借一句“对不起”便使双方的矛盾烟消云散,看起来不能调和的纠纷,在调解中达成了协议,打开了双方当事人和谐离婚的大门。案件圆满调解了。虽然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远远超过了写一份判决书的付出,但是,当事人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作为法官的我,倍感欣慰
在基层法庭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二十余年,每天面对的都是一些家长里短、鸡毛蒜皮、繁琐细碎的民事纠纷,而这些民事纠纷却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多年与老百姓打交道, 我深深体会到,不能仅仅为了办案而办案,办案时要处处以大局为重,以稳定为先,以和谐为上,常怀为民之心,常想为民之策,做群众的贴心人,这样才能真正解民忧、化民怨、维民利,才能践行一名法官的职责。在办案中应做到“四心”、“三多”,即要耐心听当事人的唠叨,让当事人心气理顺;要细心在他们唠叨时,找出他们的相同点和分歧的关键点;要真心考虑当事人的困苦,让当事人信任法官;要用公心为他们化解矛盾,让当事人信服法官和法律。无论什么案件,立案后,我都会抓住每次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适时向他们宣讲法律规定,捕捉每一个可能化解矛盾的突破口。“三多”即多说,庭前庭后多和当事人交流,消除当事人之间的肓点和误会,为调解工作打基础;多看,看案卷的证据材料,看当事人的情绪变化,寻找调解工作的切入点;多听,在听当事人唠叨的过程中,找出恰当的调解方法,让当事人的矛盾得到及时、有效化解。